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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出现的虚拟偶像代言人,属不属于广告代言人?

  • 来源:iwucai.com
  • 发布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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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一代虚拟歌手“初音未来”诞生以来,相关技术不断迭代发展,近几年虚拟偶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新风口,越来越多的虚拟主播、虚拟歌手、虚拟偶像出世,并且在品牌代言、晚会活动、综艺节目、广告片拍摄中频频出镜,其作为广告创意内容与广告代言人的界限愈发模糊,社会上也出现了不同观点。近期,中国工商出版社组织召开“新媒体营销下广告代言人的认定及规范”线上研讨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央视广告审查标准,cctv广告审查要求


黄社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副处长):《广告法》明确了广告代言人是一个真正的实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监管执法的角度看,在处罚违法广告代言人时,要先立案,然后按照《广告法》规定对广告代言人没收相关代言费用并罚款,但虚拟偶像不是一个实体,不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那么虚拟偶像的知识产权人或其经纪公司是不是可以承担虚拟偶像的法律责任?个人认为它与《广告法》中的广告代言人定义是有差异的,目前《广告法》的适用还没有延伸到这一类情况上。


陈晓哲(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广告科科长):虚拟人物不具有人格权,因此应不构成代言人,不应把著作权过度解读为人格权。当然,如果虚拟人物使用了特定人物的声音,且让社会公众形成了明显认识,这种情况也可能构成代言行为,但需要确认特定声音的人物跟企业之间有代言的协议。


张志鹏(中国广告协会广告代言人委员会秘书长):虚拟偶像背后的运营模式也有多种,有些虚拟偶像背后是有一个真实存在的中之人,那个现实世界中的人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些虚拟偶像是完全基于数字技术生成的,其背后的运营方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还需要我们去进行更多的探讨。


可以看出关于虚拟偶像是否构成代言人问题,目前学界还未形成统一共识,但目前大部分人认为虚拟偶像不能算作代言人。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请以权威机关的行政解读为准。



 延伸阅读


虚拟偶像目前没有统一的界定,主流认为可以大体分为三类:


1、完全虚拟人格型:虚拟偶像的形象由数字建模完成,其声音是真人提供后经过合成产生,其动作则是由计算机后台完成,此类虚拟偶像与真人的关联度较低。典型案例代表“初音未来”。

2、真人扮演型:虚拟偶像形象由数字建模完成,但是其动作是通过动作捕捉技术对真人进行动捕,由形象背后的真人控制,声音也是形象背后的真人提供,其真人被称为“中之人”。典型案例代表“绊爱”。

3、AI数字人:以真人形象展现,声音通过采集制作,拥有拟人化情绪,可以自主学习和创作的虚拟偶像。典型案例代表“微软公司 AI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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