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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广告导向问题的11种常见违法行为解析(上)

  • 来源:iwucai.com
  • 发布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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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搜集了一批,全国各地查处涉广告导向问题典型案例,并归纳整理出11种常见违法行为。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从事广告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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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重大活动从事商业广告宣传


案例介绍: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所售啤酒包装上有“跟党走 很长久100 YEARS1921-2021”“中国人不吃这一套”“为祖国干杯”等广告宣传用语,通过线上宣传、线上线下方式销售瓶身带有上述酒标啤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处罚款5万元。


市场监管解析:2021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国家明确禁止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炒作,但商家无视监管部门要求,借机蹭热点、搭便车,在商业广告中借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名义借机推销商品或服务,这种将庄重热烈的庆祝活动商业化的行为,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有损党的形象,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在广告中使用国旗


案例介绍:某公司为宣传公司品牌形象,将其申请的商标字样张贴在国旗上悬挂于经营场所,并在国旗上签名涂划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其经营场所内的广告宣传撑牌还含有军人形象、将军简介及照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被处罚款45万元。


市场监管解析:国旗、国徽、国歌以及军旗、军歌、军徽是我们国家和军队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的是国家形象、尊严和主权。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维护其尊严,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这些标志,势必造成对国家形象、尊严的亵渎和损害。因此,法律予以严厉禁止。此外,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以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团歌也不能在商业广告中使用。



• 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


案例介绍:某公司为提高自身形象和美誉度,并为所售商品和服务增添信任度,在其经营场所的商业宣传中悬挂展示了多张国家领导人照片,致使公众以为当事人与国家领导人存在特定关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被处罚款30万元。


市场监管解析: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不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无论相关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是否同意。商业广告中严禁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形象,包括使用已故、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或者形象,禁止范畴还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视察、题词、签名、签字等。



 广告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内容


案例介绍:某企业为了推销其提供的培训项目,设计制作了印有新加坡、加拿大、中国地图的宣传单在商铺发放,宣传单上印制的中国地图中漏绘了中国台湾省及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要岛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四)项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规定,被处罚款70万元。


市场监管解析:国家版图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疆域,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而国家地图是国家版图最常用、最直观和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格的法定性和严密的科学性。当事人发放广告中绘制的中国地图,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损害了国家主权、尊严,必须予以严惩。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地图时,应当依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从合法正规的出版机构引用中国地图,并且标注审图号。



 借新冠肺炎疫情进行广告宣传


案例介绍:某公司为了推销其开发的商品房,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了一个直播活动的刷屏稿发布在网站上,刷屏稿中含有“特殊时期 要不要买房?非户籍所在地,返城依规隔离?城市群租群体,暂缓返城时间?非该小区业主,一律不得入内?有房平安回家,没房四海为家?”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五)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规定,被处罚款2万元。


市场监管解析:新冠肺炎疫情是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在国家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进行商业炒作,在广告中贩卖住房焦虑,容易引起无房者心理恐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红领巾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案例介绍:某公司为迎接运营的商业广场开业,定制了一批红领巾、小黄帽,并分别在红领巾、小黄帽上标注“××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进行宣传,并在某小学举办的“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中,将印有“××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的红领巾、小黄帽发放给活动现场的小学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计被处罚34.47万元。


市场监管解析:《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当事人在红领巾和小黄帽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在校园内发放,不仅对学生的学习造成干扰,且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和心理成长,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少先队形象和组织教育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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