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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连发两文:禁止传送这类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 来源:iwucai.com
  • 发布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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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0日,为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接连发布了第12号令、第13号令,分别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12号令: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旨在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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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通过未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的机构传送其节目信号。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者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第13号令:《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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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不得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广电总局负责指定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传输参数。任何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不得擅自租用或者使用卫星转发器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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